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财务公司办理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汇复[2006]58号 2006年3月28日)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粮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办理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并进入外汇交易市场的申请》(中粮总字[200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
二、你公司成员单位可在财务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成员单位的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应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并可在成员单位自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间自主分配。
三、财务公司办理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坚持真实性审核原则,并按要求留存相关单证备查。
四、财务公司办理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交易当日其开户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买入与卖出价与成员单位进行清算。
五、财务公司办理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相关业务。
六、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前,应当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的规定,另行申请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此复。
附件: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成员单位外贸进出口业务资金流转的需要,进一步发挥财务公司的职能作用,保证集团外汇业务高效、有序的进行,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