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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6]61号 2006年4月7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开展同业间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请示》(中银市[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自获得远期外汇交易备案资格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开展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银行间远期市场会员可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会员备案通知书起(以通知书日期为准)6个月后,在现行结售汇管理政策范围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自行开展以套期保值、头寸结构调整等为目的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交易。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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