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抄报财政部。因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导致原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变更或撤销情况抄报财政部。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业务行政处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违规注册会计师作出暂停执行业务行政处罚的,由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部作出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行政处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撤销和吊销手续。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五条 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所附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审理意见书、行政处理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2.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3.审理意见书4.行政处理文书5.行政处罚告知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1: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
根据 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我部(厅、局、办)决定派检查组自 年 月 日开始,对你单位 年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共 人;组长: ;联系电话:
检查组成员:
(财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2: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略)
附3:
审理意见书
审理意见书是专门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依法审理后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审理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段。介绍审理时间、审理依据、审理的范围和内容等。
二、审理结论。针对检查组上报的检查报告逐项进行审理,并就检查结论和
处理建议是否可采纳做出明确结论,并说明理由。
三、审理建议。对未通过审理的事项,审理人员要提出审理建议:
(一)经审理认定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检查组要按规定补充材料、重新整理材料等。
(二)经审理认定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决定中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的,检查组应说明情况并进一步核实、补证,或追加调查取证。
(三)经审理认定有关问题的依据不够准确、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适当的,检查组应予以修正。
(四)经审理发现检查工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检查组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弥补。
参考范例: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报告的审理意见
2005年×月×日至×月×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对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集中汇审的通知》(财监便[2004]92号)要求,审理组对××专员办检查组上报的对××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度执业质量的检查报告进行了审理。审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计证据不足导致审计结论失当问题
检查组认定,××事务所对××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做适当的记录和披露,从而发表了不当审计结论。审理组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缺失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认定上述问题。
二、关于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合理性问题
检查组认定,××事务所未实施对××公司原料采购价格的采集程序,而仅以该公司与集团公司订立的代购协议给予认定。审理组认为,检查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定性准确,但需进一步补充未实施对原料采购价格审计程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