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由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生产商、出口商没有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上述涉案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上述国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印度被调查产品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数据存在信息不完整,不能据以说明其对中国的倾销情况。经审查印度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据及现有其它进一步证据,调查机关认为,印度被调查产品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情况足以说明是否存在倾销。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且未提交资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和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韩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韩国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13%。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邻苯二甲酸酐的产能有所增长,从2003年的38.5万吨增加到倾销调查期的40万吨,增长幅度为3.9%,产量从2003年35.4万吨下降到倾销调查期34.5万吨,下降幅度2.54%,开工率自2003年的91.95%下降到倾销调查期的86.25%,下降超过5个百分点。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韩国邻苯二甲酸酐消费量自2003年开始无明显增长,倾销调查期与2003年的消费量均为22万吨,倾销调查期与2007年相比,韩国邻苯二甲酸酐下降了4.76%。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韩国邻苯二甲酸酐的国内消费严重不足,产能严重过剩,具有相当大的出口能力,须依赖出口的年平均产能高达16万吨左右,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2003年-2007年及倾销调查期分别为44.92%、45.66%、44.86%、39.21%、44.5%和46.38%,平均比例达到44.24%,这说明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3.对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受反倾销措施制约,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2003年出口量为85908吨、2004年85908吨、2005年86357吨、2006年59691吨,2007年36554吨、倾销调查期38238吨。尽管韩国对中国出口量下降,但其对中国出口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自2003年33.95%上升至倾销调查期的52.59%,平均比例达到46%。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出口价格呈明显上升趋势。倾销调查结果表明,韩国倾销调查期内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出口价格仍然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倾销调查期韩国向除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低价出口邻苯二甲酸酐,占同期其邻苯二甲酸酐对外总出口量的绝大部分,说明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现象。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对中国的出口中。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倾销调查期内,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所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较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相对其较大的产能,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国内消费严重不足,产能严重过剩,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居高不下,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会发生变化。此外,韩国大量以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出口邻苯二甲酸酐,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非常强烈。中国邻苯二甲酸酐需求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是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即便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其对中国出口邻苯二甲酸酐的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倾销来加大对中国出口的力度。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韩国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很可能继续发生。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且未提交资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和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日本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6%。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
根据申请人获得的数据,自2003年开始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邻苯二甲酸酐的产能、产量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产能从2003年30.4万吨下降到倾销调查期的17万吨,减少约13万吨,下降幅度为44.08%。产量自2003年26万吨下降到倾销调查期的15.5万吨,减少10.5万吨,下降幅度为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