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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6号――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的登记申请,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收到除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调查机关在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以及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的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邻苯二甲酸酐,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5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thalic Anhydride(原公告为Purified Anhydride)。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和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在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销售渠道、调查期内是否发生过实质性变化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征没有区别;主要技术指标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两者外观相同,常温下均为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
  2.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采用邻二甲苯氧化法,由邻二甲苯与空气发生氧化反应,经冷凝后生成粗邻苯二甲酸酐,再经精馏、提纯、结晶后制得邻苯二甲酸酐成品。
  除邻二甲苯氧化法外,邻苯二甲酸酐的主要生产工艺还有以工业萘为主要原材料的萘氧化法。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都同时采用邻二甲苯氧化法和萘氧化法两种生产工艺,其中邻二甲苯氧化法都占主要部分。在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11家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中,只有1家仍保留一套萘氧化法生产装置。两种生产工艺生产的最终产品在物理特征、化学特征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3.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都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均可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4.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在调查期内购买或使用过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5.本案立案公告中确定,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本案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同时,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及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在调查期内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征完全相同,在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在调查期内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11家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在随后进行的实地核查中,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因相关资料缺失,未能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与调查问卷答卷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且对于调查期中部分年份生产经营情况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两家企业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调查机关认定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陈述缺乏证据支持,不能作为裁决依据,决定不予采信。
  根据中国邻苯二甲酸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调查期内,2003-2007年和2008年1-6月,国内邻苯二甲酸酐总产量分别为57万吨、66万吨、73万吨、82万吨、95万吨和49万吨。调查期内,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和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邻苯二甲酸酐合计产量均占国内总产量的主要部分,2003-2007年和2008年1-6月分别占69.33%、55.30%、61.24%、57.15%、50.92%和50.11%,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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