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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6号――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韩国、日本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六)登记应诉
  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53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七)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了解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并查证了其他国家(地区)对涉案国涉案产品采取消费限制或贸易限制措施的情况。
  (2)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3)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关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如下: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未收到任何登记申请。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2008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成立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向所有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合格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1份,分别由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交。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08年9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企业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28日发出《关于听取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产业陈述意见的通知》。2008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期终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5)实地核查
  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8年12月中旬至2009年4月中旬,调查机关依次对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被核查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陈述、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6)听取下游行业意见陈述
  2009年3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及下游行业座谈会的通知》。2009年4月9日,调查机关主持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及下游行业座谈会,听取了部分邻苯二甲酸酐下游企业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信息公开
  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8)信息披露
  2009年6月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和《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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