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兼职取酬和职务消费。
1.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公司所出资企业兼职取酬。总经理不得兼职取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兼职取酬的,年度薪酬不应超过本公司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水平。
2.公司应参照国资委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国有企业特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相适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及效率水平;
2.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市场化程度;
3.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及市场开放程度;
4.同行业、同类企业业绩水平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5.公司内部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的进展情况;
6.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以及社会对相关改革的承受能力等。
(二)结合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方式分类确定薪酬水平。
1.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在国资委的指导下,遵循《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合理确定,实现平稳过渡。对公司业绩特别突出的,由董事会提出,经国资委核准,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可在按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办法测算水平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2.由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及公司情况,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
(三)完善考核、按绩取酬,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效益相一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幅度不应超过公司实际经营效益(剔除会计政策调整、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下同)增长幅度。公司实际经营效益下降,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应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
(四)以岗定薪,薪酬与个人业绩相匹配。董事会应建立科学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评估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业绩相匹配。合理拉开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避免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薪酬水平平均化。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的内控机制。
1.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等,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等方面的意见。
2.非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涉及本人薪酬及相关事项的决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