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分配[2009]55号)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指导,我们制订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为推进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工作,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一)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不再直接决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的原则和规定自主决定:
1.董事会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2.董事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3.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由国资委管理。
(二)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职,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3.坚持制度创新与平稳过渡相结合,配套推进薪酬制度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特别是用人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