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西藏除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9月份组织国务院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对全国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9月5日~25日,每组督查时间10天左右,具体抵达时间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督查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1月15日、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情况。
2.强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管理情况。
3.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国庆节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庆节前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及重要设施监管,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4.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3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