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9]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红盾护农”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满意的化肥,促进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8月至11月,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化肥有效含量不足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化肥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行业自律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以磷肥、钾肥、复混(合)肥为重点产品;以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消费者投诉较多、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和销售者为重点单位;以上述产品的生产集中区域、农资市场等为重点区域。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加工、经销单位的底数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此次集中行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
(一)加强化肥内在质量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化肥产品的抽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二)加强化肥标识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违反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的行为和虚假标识标注的行为。
(三)加强化肥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监管。重点查处化肥生产和经营者私自印制虚假广告,随意夸大化肥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商标侵权以及仿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执法检查的后续工作。对检查发现有效含量严重不足,标识违反有关规定、误导农民消费的,在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联合进行公告。要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出现违法行为生产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对多次违法、屡禁不止的或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者,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