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79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
根据《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的规定,现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予以公布(见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适时调整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与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名录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类别
| 种 类
| 风险级别
| 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 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 饵料用活动物
| 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隔离、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饲料用(含饵料用)
冰鲜冷冻动物产品
| 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
| I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畜禽)、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膜蛋白粉、明胶、乳清粉、乳粉、蛋粉、干蚕蛹及其粉、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干虫及其粉等。
| I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宠物食品和咬胶
| I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植
物
源
性
饲
料
| 饲料粮谷类
| 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饲料用草籽
| 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饲草类
| I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麦麸类
| 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糠麸饼粕渣类(麦麸除外)
| I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青贮料
| Ⅲ级
| 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
| Ⅳ级
| 进口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配合饲料
| II级
| 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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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含动物源性成份
| II级
| 进口前需要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不含动物源性成份
| Ⅳ级
| 进口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饲料添加剂
| 含动物源性成份
| II级
| 进口前需要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
不含动物源性成份
| Ⅳ级
| 进口时实施检疫。
|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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