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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4)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及配套仓贮设施,跨省区经销推广网络较为健全。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主要经营区域种业的发展,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稳定,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或种子重大质量事故。
  (5)拥有100亩以上试验用地(租用土地的租赁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三资企业、2007-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育种研究室、分子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储藏库或低温低湿库、晒场、温室网室(棚)、暂存仓、晾晒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引种试验田、品种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
  (3)辅助设施:围墙、电增容及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科研育种研究和品种检测鉴定、种子质量检测仪器、种子烘干、加工、包衣、计量包装设备及成套加工生产线(不低于5吨/小时)配套设备、制冷设备、灌溉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其中育种研发平台建设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企业组建、改制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
  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③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行业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④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
  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⑥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⑦项目申报单位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⑧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⑨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申报品种: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青稞、高粱、燕麦、荞麦、甘薯、食用豆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区域重点:东北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申报数量: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各省在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区域布局和作物布局。每省限申报2个项目,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1个(须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农业事业单位。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4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2006-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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