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供销经联字[2009]6号)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做好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突出扶持重点、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申报程序,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据此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本着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 2010年拟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
二、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控制在8个以内,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6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2个。
三、对2009年已上报但未获得立项的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是否参加2010年申报意愿后,对符合2010年《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应优先推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必重新编制,但需补充相关最新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联合上报计划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3份)、国家农发办(1份)。
附件: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及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确保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种子产业的需要,加快推进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子龙头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为主,兼顾等其他优势特色作物,结合制种优势区域布局,重点支持种子企业建设育种研发平台、良种繁育基地及配套设施。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化开发能力,确保粮食和农业用种安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拟在北京、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中选建。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不占申报省名额)。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育繁销一体化、经营范围为全国的种子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06年种业五十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含,下同)以上,有形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种子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利税达800万元以上;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以上,有形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种子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利税达50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须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科研育种能力较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育种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科研投入占经营额3%以上。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须拥有2个以上2005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繁育推广非主要农作物或常规种子的企业,须拥有5个以上2005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经营量占企业总经营量的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