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批准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
等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
所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 司发函〔1992〕487号)
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司法厅(局):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允许少量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作为试点。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等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分别提出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司发〔1992〕004号〕,经研究,批准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等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名单附后)。请你们依法加强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人员办理入出境、签证、居留、自用物品、办公用品进口等事宜,搞好此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部反映。
附:首批批准十二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名单
附件:
首批批准十二家外国(境外)
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名单
在北京设立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