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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海峡两岸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海峡两岸
 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2年12月21日 司发函〔1992〕480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苏司研(1992)第18号函收悉,现批复如下:律师事务所在同台湾律师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时,律师事务所不得用有“国际”,“涉外”字样的名称,与之建立业务联系的台湾律师机构的名称亦不应有“国际”、“涉外”字样,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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