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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
 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2年12月19日 法办发〔1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邮部〔1992〕7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邮电部
       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
           (邮部〔1992〕788号)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闽邮(1992)局字716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改名、过户事项,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具体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经邮电部门审核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所需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
  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改名、过户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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