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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乐平岭”轮货损索赔诉讼时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乐平岭”轮货损索赔诉讼时效的复函
 (1992年11月20日交民他字(92)第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粤高法经复字第24号《关于“乐平岭”轮货损索赔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特殊的时效,对此,在我国海商法中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但在该法尚未施行的情况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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