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正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二条所指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建立与少年法庭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共同致力于未成年犯的预防、矫治工作。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的未成年人犯,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并成立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组,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组,公诉人在庭审中注意将揭露犯罪与寓教于追诉融为一体;律师事务所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职律师,专门从事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工作。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性教育改造措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罪犯,专设少年管教所进行管教,不和成年罪犯关押在一起,以避免他们互相影响,交叉感染,染上更多的恶习。少年管教所要求环境整洁、优美,各项设施完备,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还设立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少年管教所是我国矫治青少年罪犯的“学校”式的场所。少年犯服刑期满后,少管所积极同学校或者劳动就业部门联系,力求妥善解决刑满释放后的安置问题,使少年犯重返社会后能够开始正常的生活。长期以来,我国少年管教所在改造少年罪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们希望参加会议的代表们在适当的时候能到我们的少年管教所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和指导。
此外,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学校、群众团体、社区组织等也积极采取措施参与预防、控制、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诸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青少年加强理想、纪律教育,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尽力解决社会青年的就业问题;广泛宣传和贯彻
义务教育法,有效地控制在校生流失的问题。我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联合成立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我国一些曾经担任各级政府领导职务的老同志自愿组成关心下一代协会。很多学校提出,找回一个流失生、转变一个后进生和培养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是同等重要的任务;一些群众团体、社区组织还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措施,对家庭施以积极的影响,使父母能够以良好的教育方法对子女进行管教、引导,使其健康成长;惩办危害青少年的犯罪活动,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帮助和教育,促其转化,或者送交工读学校;对一些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由劳动教养所进行管教。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积极为失足的青少年创造学习和工作条件,以防止重新犯罪。在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还专门要求各学校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逮捕后未判决前,以及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均不得开除他们的学籍。一些地方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如教育、工会、共青团、劳动就业部门共同组成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