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未成年人除享有法律赋予成年人的许多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因此,我国少年法庭遵循一系列的原则,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这些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这些原则主要有:第一,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在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时,经少年法庭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会面;审判中,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发言;上诉期间,如果被告人尚未满18岁,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第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均应公开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会上广泛扩散,造成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社会影响,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不得公开和传播诉讼案卷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第三,全面调查原则。少年法庭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外,还就导致被控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及时处理原则。少年法庭在保证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很重视案件的及时处理,以保证无罪的未成年人和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能尽早重返社会;或者使判处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得到及时教育、矫正。第五,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特色。少年法庭针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像教师对待学生一样,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满腔热忱地去帮助他们,认真细致地做好感化工作。把教育贯彻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一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少年法庭在进行全面核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要对被告人进行实事求是的教育,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使被告人敢于向法院陈述指控与实际不符之处,免受错误追究,并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少年法庭开庭时要求审判人员以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调、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审理,注意和缓法庭气氛,严格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威胁和刑讯,严格禁止逼供、诱供。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结束后,少年法庭又增加了一个教育阶段,法官们应根据未成年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重疏导,因人施教。案件判决时,审判人员要充分说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讲清道理。对于即将送交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要对他们进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教育。送交执行以后,少年法庭一方面对他们进行跟踪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去少年管教所了解他们改造的情况,协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另一方面,还敦促少年犯的家属,按时去探视,使少年犯重新获得家庭的关怀,增强改造信心。对于被判处缓刑、管制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还要协助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帮助和教育。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还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这与《北京规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少年法庭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既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不惩罚就会放纵犯罪,不利于教育未成年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但是,未成年人又有其特殊性。如: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小,可塑性大,等等。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较之成年人都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适用刑罚要立足于教育,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对那些平时表现好、罪行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或者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未成年犯,能不动用刑罚的就不必判刑;必须判刑的,能不收监的就尽量不要收监,采取其他方法,比如判处缓刑、管制等,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采用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理,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将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使他们获得重新就学、就业的机会,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