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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公正审判,并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矫治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很好地贯彻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法院逐渐改变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一个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做法,形成了由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进行审判活动,在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少年法庭的经验、作法迅速在全国推广。我国少年法庭建立比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1988年,全国建立了100多个少年法庭;1990年6月份达到862个;截止今年6月份,全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和11008名特邀陪审员在从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1991年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它是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有的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基础上,成立了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以便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的司法保护。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从组织形式、审判程序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主要受理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另外,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也由少年法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到审理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少年法庭由法官或者至少一名法官、二名陪审员组成,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少年法庭法官不但要求具有很强的司法业务能力,而且要热心于青少年工作,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为了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很多地方法院举办了培训班,对少年法庭法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少年法庭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他们大都是教师或是其他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员,熟悉青少年的特点,有一定教育专长,少年法庭很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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