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从70年代末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有升有降,但基本上是呈持续上升的趋势。1979年,我国法院判处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4954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4%;1989年,判处的未成年犯42766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8.89%;1990年判处未成年犯42033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7.24%,1991年判处未成年犯33392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6.58%。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数量在上升,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的特点,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引起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采取了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都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尽力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了一系列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规定,在审判、处刑、诉讼权利,执行刑罚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又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