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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关于同意成立陕西省老年法律咨询服务所的批复>一文的若干修改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关于同意成立陕西省老年法律
 咨询服务所的批复》一文的若干修改意见
 (1992年11月5日 司发函〔1992〕415号)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同意成立陕西省老年法律咨询服务所的批复》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你厅已批复成立的陕西省老年法律咨询服务所在原申请报告和章程中均存在明显问题,应予改正。例如:
  1.在申请报告和章程中,其业务范围第三项“代理案件诉讼”显然不符合我部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第四项“向省司法厅申报律师、特邀律师的审批和调入调出等事宜”亦明显不应列入该所业务范围。按照一部、一局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办理业务。
  2.在申请报告和章程中,均未明确人、财、物方面是否与原主办单位脱钩;此外,章程中写明“本所是在陕西省老龄问题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亦是不妥的。
  二、上述明显问题,你厅应在批复作出之前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然后再作出是否同意其成立的批复。在没有制定新的政策以前,你厅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仍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9)司发办字第117号《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来办理。如有重大突破,事先要向司法部请示报告。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国务院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制定发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人、财、物脱钩的原则,同时要保证法律咨询业由司法行政机关归口统一管理的领导体制,以避免法律服务市场出现新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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