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申(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件关于律师、公证员中级职务晋升高级(二级)职务,必须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规定。国务院人事部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文件印发的《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其中第六项关于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的规定,与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的晋职培训并不矛盾。晋职培训的结业证书只是晋职资格依据之一。学历证书与培训结业证书不能互相替代。因此,应当坚持具有三级律师、公证员职务晋升为高级职务的必须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目前首次评聘的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应当参加而尚未参加晋职培训。为了使这部分人员不失去可能晋升的机会,按照司发函(1991)345号文件规定,同意他们在有机会时先参加评聘,然后再补上培训这一课。但对具备同等晋升条件又已经晋职培训成绩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则应当优先评聘。
三、严格按照各期分配的调训名额,保质保量组织送训。为了不影响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业务工作,我部每期下达的调训指标,基本上是按均衡原则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本此原则安排到所属市(地)、县。各市(地)、县司法局(处)应按分配指标具体落实,并尽先安排那些身体条件较好,能坚持日常紧张学习生活,原有文化、业务知识基础较好,比较接近晋升高级职务条件的同志参训。各地应按均衡原则分配的指标组织送训,以免后期待训人员过于集中,不利于安排业务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培训质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应当认真总结建立三年多来的教学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要继续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少而精和学以致用的教学原则。要继续发挥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的好作风,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使晋职培训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把培训中心建设成为培养政治上坚强、业务精通、一专多能的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