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涉外公证文书的办理和认证应符合司法部的有关规定。
7、公证费的收取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收费和减免收费的手续基本齐全。
8、公证卷宗的装订、归档基本符合《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九章的规定。
公证卷宗中,申请表、笔录等文字材料不够规范或存在轻微缺陷,但不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视为合格。
二、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文书为不合格:
1、当事人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2、公证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3、超越公证管辖办理的公证事项;
4、办证程序严重违反《
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司法部的其他规定(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以前办结的公证事项应符合《
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的规定),难以弥补的;如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代理人代为了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等,不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员办理的涉外公证事项;
5、证明材料欠缺,无法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
6、公证书格式违反规定,致使公证存在法律或逻辑错误的;公证书上签名、印章不齐全的;公证书的错别字或日期错误,影响了公证书的正确性的;
7、严重违反公证费收费标准的;
8、公证卷宗的装订、归档严重违反《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九章的规定。
9、存在其他不当或错误,致使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基本合格
公证书文字表述有不当之处或个别错别字或日期不准确,被证明的文书不完善或文字表述不当,公证程序活动中虽有不规范、不完善或文字表述不当,公证程序活动中虽有不规范,不完善或欠缺之外,公证卷宗不规范,公证文书及办证程序存在着其他问题,但尚不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为基本合格的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