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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1、这次全国公证质量检查规模大、涉及面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给予充分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配备得力人员,认真组织实施,要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检查、总结和评优工作。
  2、检查要有重点、有计划,要严肃认真,注意检查的效果,各地可因地制宜地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方法;不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或重复检查;对以前已搞过全面检查的,可以根据本次检查的要求,只检查以前未查过的内容部分,但总结报告应按本次检查的要求,将以前检查的内容一并包括进来。
  3、为搞好这次检查工作,我部将从各地抽调一些有实践经验,精通公证业务的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员参加公证检查组,望各地给予积极的支持。
  4、检查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抵制不正之风,不能借检查之机、游山玩水、大吃大喝、收受礼物。
  附件:公证质量检查标准

              公证质量检查标准

  为搞好全国公证质量大检查,统一检查的标准,便于对检查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特制定本标准。
  检查以《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与被检查的公证文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公证质量大检查中所检查的公证文书,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和本标准,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一、合格
  合格的公证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身份属实,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公证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合法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符合公证文书生效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公证事项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司法部的其他规定(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以前办结的公证事项应符合《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的规定),笔录完整,证明材料齐全,足以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书格式符合规定,无错别字和法律或逻辑错误,签名、印章齐全,日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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