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1992年6月22日 司发通〔1992〕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总结公证质量管理的经验,找出公证质量的薄弱环节,研究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措施。根据我部《一九九二年公证工作要点》的安排,将于今年七月至九月在全国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和公证质量评优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公证质量检查的范围是: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办结的公证文书。重点检查上述期限内办结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公证和国内经济合同公证文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
二、检查的方法
公证质量检查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为主,司法部公证司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公证司将组成五个检查组深入到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检查三个公证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公证处至少抽查一百件公证文书,每个公证处检查的同种公证文书不超过五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采用类似方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五个公证处左右。
在检查的同时,各地要注意总结公证质量管理经验和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措施、规章制度、先进经验、典型事例,写出一至三份典型经验材料。
公证司抽查在七月初至九月中旬进行。各地的公证质量检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各自的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可以提前进行;但整个检查工作应于九月底前全部结束。
三、总结、评比和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写出本省的公证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对检查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探索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的公证质量检查总结报告以及典型经验材料,应于十月十日前上报部公证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结合质量检查,认真开展公证质量评优活动,按我部下发的评选标准,评选出一至三个公证质量优秀的公证处和三至五名办证质量优秀的公证员,并将他们的先进事迹写成书面材料,于十月十日前上报部公证司。
我部拟于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公证质量检查总结、表彰大会。全面总结公证质量检查的经验,交流提高公证质量、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好经验,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提高公证质量、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措施;会上还将表彰、奖励一批公证质量方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公证质量不断提高。
四、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