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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会费上交全国律师协会。
  三、会费支出项目
  1、全国律师协会机关的各项支出;
  2、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3、用于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
  4、用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活动所需;
  5、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6、其他必要的支出。
  四、管理办法
  1、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实行帐目公开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2、建立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年前要作出会费支出预算,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年年终要进行决算,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支出情况;
  3、为管理好会费,常务理事会委托一名常务理事负责日常的会费开支;
  4、各地会费管理办法由各地律师协会视本地情况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五、本办法自1991年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全国律协一届理事会加强会费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律师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原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1991年10月11日至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对如何加强会费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缘由
  1、制定《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国务院早就作过规定,对协会、学会等群众团体国家财政不予拨款。今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又联合发文重申了这一规定。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我会亦属国家财政不予拨款的群众团体,会费收入将是我会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2、要维持全国律协机关的生存,全国开展各项活动,必须制定《暂行办法》。按原办法规定,我会的会费年收入是三十余万元。在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情况下,以三十余万元的活动经费计,维持机关的生存尚有困难,更无法开展各项活动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3、制定《暂行办法》参照了国际律师组织及其他国家律师协会(公会)解决经费问题的习惯作法。他们活动的经费主要是会费收入,其它收入所占比例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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