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秸秆养畜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 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拟建设示范场(户)养殖设施情况及现有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②企业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附表2:
秸秆养畜项目申报限额分配表
省份
| 申报限额
| 备注
|
河北
| 6
| 请严格按申报限额申报并排好顺序,超过限额的项目将被视为无效申报。
|
山西
| 4
|
内蒙
| 5
|
辽宁
| 5
|
吉林
| 5
|
黑龙江
| 6
|
江苏
| 4
|
安徽
| 4
|
江西
| 2
|
山东
| 6
|
河南
| 6
|
湖北
| 4
|
湖南
| 2
|
广西
| 3
|
重庆
| 4
|
四川
| 5
|
贵州
| 3
|
云南
| 4
|
西藏
| 2
|
陕西
| 4
|
甘肃
| 4
|
青海
| 2
|
宁夏
| 3
|
新疆
| 3
|
新疆兵团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