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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2.选建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其中申报猪和水禽品种的企业须为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6)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5-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或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东部沿海地区,以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为主,兼顾优势出口水产品的良种繁育; 内陆地区,重点发展团头鲂、长吻鮠、中华倒刺鲃、斑点叉尾鮰、鳜鱼、黄颡鱼、虹鳟鱼、黄鳝、河蟹、鳗鱼、青虾、野鲤观赏鱼等品种,建设名优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或商品鱼基地。针对国内自产水产品加工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加工新产品,支持企业进行必要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每省原则上职能申报1个项目。罗非鱼、斑点叉尾鮰、克氏原螯虾三个品种的生产加工主产区可再申报1个水产品加工项目。有关省农垦系统如申报项目,可增加1个名额。
  2、选建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以及加工技术研发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申报水产品加工项目的单位须具备一定的加工生产设施设备条件,原则上不支持新建项目。
  (5)申报水产养殖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的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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