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须附有原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图、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图、生产基地布局图等。
(3)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新品种(2004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与数量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中西部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建设,其中,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各申报2个项目,河北、山西、辽宁、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各申报1个项目(湖南、湖北两省限定在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区域)。有关省农垦系统如申报项目,可再增加1个名额。
2.申报方向与重点
项目应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优势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 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2006年种业五十强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2000亩。
(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申报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6)2008-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5、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或委托农民开展项目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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