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计[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明确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由农业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以厅(委、局、办)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1份、相关行业司局4份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份,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将不予受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农业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及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确保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种子产业的需要,加快推进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子龙头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为主,兼顾等其他优势特色作物,结合制种优势区域布局,重点支持种子企业建设育种研发平台、良种繁育基地及配套设施。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化开发能力,确保粮食和农业用种安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拟在北京、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中选建。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不占申报省名额)。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育繁销一体化、经营范围为全国的种子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06年种业五十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含,下同)以上,有形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种子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利税达800万元以上;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以上,有形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种子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利税达50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须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科研育种能力较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育种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科研投入占经营额3%以上。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须拥有2个以上2005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繁育推广非主要农作物或常规种子的企业,须拥有5个以上2005年以后自育品种或自有知识产权品种。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经营量占企业总经营量的30%以上。
(4)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及配套仓贮设施,跨省区经销推广网络较为健全。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主要经营区域种业的发展,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稳定,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或种子重大质量事故。
(5)拥有100亩以上试验用地(租用土地的租赁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三资企业、2007-2009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育种研究室、分子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储藏库或低温低湿库、晒场、温室网室(棚)、暂存仓、晾晒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引种试验田、品种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