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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四)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单位的;

  (四)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五)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弄虚作假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废物原料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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