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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四十四条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国内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后重新取得注册登记的。

  第四十五条 国内收货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180日的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2批以上(含2批),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进口废物原料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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