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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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