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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318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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