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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60天(不含)内被找回,保险人负责赔偿从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天开始到保险机动车被找回并发还给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当天结束这一期间的代步车补偿费用。每天补偿100元,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60天。在每次赔偿中,保险人要扣除2天的代步车补偿费用。
  (三)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以及本特约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在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没有明显盗窃痕迹的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的丢失或损坏;
  明显盗窃痕迹是指损坏的零部件上或相邻零部件上留有直观的、清晰的、可以用人眼看到的且经过公安部门现场查勘并明确认定是盗窃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公安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因盗窃形成的痕迹不属于明显盗窃痕迹。
  (二)车辆前后风挡、车门、车厢和天窗玻璃、反光镜、全车灯具、车轮(包括轮胎、轮毂、轮盖以及备胎)、天线、车标、车身装饰物、随车工具、车载电话、视听播放系统、卫星导航系统以及没有固定装置在车上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新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三)不是以盗窃为目的的所有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坏;
  (四)由于被保险人原因,没有按照公安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取被找回的保险机动车而产生的额外的代步车补偿费用;
  (五)保险机动车在修理期间产生的代步车补偿费用;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人义务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第六条以及本特约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列明的保险事故时,在保险人承诺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上门为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
  (一)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后,在24小时内,上门为被保险人办理接报案手续;
  (二)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告诉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事故证明和其他相关索赔材料;
  (三)在获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被保险人到各个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根据规定,需要被保险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四)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地点,保险人上门收取所需要的各种索赔单证;
  (五)在保险人承诺的时间内,将赔款金额通知被保险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保险人直接将赔款划到被保险人的中国银行卡或被保险人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中。

随车携带宠物犬损害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随车携带宠物犬的直接死亡或因创伤需要救治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分别在保险单载明的死亡赔偿限额或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合法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或《养犬登记证》没有按时年检的宠物犬;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的宠物犬;
  (三)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以及用于商业或贸易用途的犬;
  (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宠物犬单独发生的死亡或创伤;
  (五)无明显外伤痕迹的宠物犬的死亡或创伤;
  (六)宠物犬丢失、下落不明、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伤;
  (七)宠物犬因疾病、争斗、打闹造成的死亡或创伤;
  (八)宠物犬在保险机动车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宠物犬的伤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十一)人为故意或恶意行为造成宠物犬的死亡或创伤;
  (十二)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宠物犬;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一)宠物犬死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宠物犬投保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二)宠物犬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时确定的死亡赔偿限额的50%。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养犬登记证》、年度注册费缴费凭证、《动物健康免疫证》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宠物犬死亡的,按照投保时确定的死亡赔偿限额赔偿;宠物犬受到创伤需要救治的,在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余额内,按照实际救治费用计算赔偿。
  (三)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随车携带宠物犬的伤亡,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扣除,再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余额内或死亡赔偿限额内分别计算赔偿。
  (四)因宠物犬死亡而支付死亡赔偿费用后;或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救治费用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五)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拟投保宠物犬的犬名、品种、雌雄、毛色、养犬人姓名、《养犬登记证》编号以及其他有关宠物犬的情况。
  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目 录

  1、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
  2、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3、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4、法律费用补偿特约条款
  5、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6、玻璃膜损坏特约条款

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在特约本条款时应与保险人协商选定一个免赔额,投保人依其所选定的免赔额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按机动车损失保险计算的赔款金额低于选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责任;高于该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
  在适用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前,应首先适用其他条款约定的免赔规定。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后均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绝对免赔额;
  2、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3、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6、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全套原车钥匙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7、未特约本条款的基本险、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附加险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绝对免赔额;
  二、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三、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基本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法律费用补偿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特约本条款。
  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为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或对第三方或对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基础上可特约本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或其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或其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可自主指定在具有专修资格的维修厂修理保险机动车。

玻璃膜损坏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保险机动车前风挡玻璃或车体玻璃发生破碎,造成破碎玻璃上所贴玻璃膜同时损坏或因更换破碎玻璃而导致该块玻璃上所贴玻璃膜需要同时更换的玻璃膜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车体玻璃包括车门、车厢、后风挡以及边角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
  边角玻璃是指玻璃面积小于等于本车前车门玻璃面积1/2的车体玻璃。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所贴玻璃膜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玻璃膜自身质量缺陷;
  (二)因张贴技术、工艺原因造成的玻璃膜损坏或需要重新张贴的损失;
  (三)玻璃膜起泡、褪色、金属层脱落、膜层脱胶、腐蚀、老化、磨损、划痕;
  (四)未发生玻璃破碎而仅是玻璃膜的单独损坏;
  (五)未破碎玻璃上的玻璃膜;
  (六)发生保险事故时,破碎玻璃上没有张贴玻璃膜的;
  (七)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按照保险机动车车身玻璃所张贴玻璃膜的不同部位,将玻璃膜分为前风挡玻璃膜和车体玻璃膜两大类,投保人在投保时,分别在以下投保类别中选择赔偿限额投保:

  前风挡玻璃膜

投保类别

前风挡玻璃膜累计赔偿限额

A类

1000元

B类

2000元

C类

3000元



  车体玻璃膜

投保类别

单块车体玻璃膜赔偿限额

车体玻璃膜累计赔偿限额

D类

100元/块

600元

E类

200元/块

1200元

F类

300元/块

1800元


  前风挡玻璃膜和车体玻璃膜可以同时选择投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玻璃膜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赔偿:
  1、前风挡玻璃膜损失:在前风挡玻璃膜累计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2、车体玻璃膜损失:
  (1)车门、车厢玻璃膜损失在“单块车体玻璃膜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2)后风挡玻璃膜损失在2个“单块车体玻璃膜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3)边角玻璃膜损失在1/2个“单块车体玻璃膜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二)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前风挡玻璃膜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达到前风挡玻璃膜累计赔偿限额时,前风挡玻璃膜保险责任终止;车体玻璃膜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达到车体玻璃膜累计赔偿限额时,车体玻璃膜保险责任终止;上述两类玻璃膜保险责任均终止时,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
保险费率及费率使用说明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方案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包括:
  (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
  (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使用性质:
  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汽车。
  (二)车辆种类
  费率表中各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三)车龄
  是指保险车辆已使用的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入。车龄从车辆出厂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不挂牌照的车辆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计算。

  (四)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
  1、新车购置价: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

6‰

轻微型载货汽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五)开区间和闭区间
  费率表中方括号表示闭区间,即包含边界点;圆括号表示开区间,即不包含边界点。例如,[1,2)代表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2。

  (六)系数说明
  1、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系数
  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当指定多人驾驶时,需填写所有指定驾驶人信息,系数以乘积最高者为准。
  2、行驶区域系数
  (1)境内:指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2)省内:指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3、品牌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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