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复印件(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报案证明)、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营业性或收费停车场所出具的失窃证明或停车费收据;
(三)全套原车钥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四)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还应提供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二十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找回的:
(一)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无赔款折扣
第三十条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二条 保险合同术语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二)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三)附属设备:购买新车时,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随车设备。
(四)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目 录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2、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3、自燃损失险条款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5、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
7、机动车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8、机动车全车盗抢未遂损失险条款
9、随车携带宠物犬损害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二)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一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自由选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按本附加险所对应的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免赔规则按所对应的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保险机动车坠入江、湖、河、海、沟、渠、池塘;
(三)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 保险合同术语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除死亡补偿费和伤残赔偿金以外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机动车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10座以下(不含10座)家庭自用汽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机动车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期间内,与保险机动车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机动车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同时赔付。
机动车全车盗抢未遂损失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的基础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未遂,在盗窃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代步车补偿费用
1、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满60天没有被找回,或被找回但已经失去修复价值或修理费用达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人每天100元、共60天的代步车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