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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就衍生品投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四条 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衍生品初始投资相关信息,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衍生品投资合同或具体说明材料;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四)衍生品投资涉及的主管部门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专项分析报告(如有);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具体说明该项衍生品投资是否已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具体的表决情况;

  (二)拟投资衍生品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合约期限、履约担保、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等。如拟投资的衍生品属于场外签署的非标准化合约,上市公司还应披露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及履约能力介绍、交易合同生效条件、附加条件、保留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条款;

  (三)本次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的相关程度。如认定该项衍生品投资为套期保值行为,公司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说明其符合套期保值相关规定,并具体披露已拥有基础资产的数量或未来拟购入基础资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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