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畅工程)、通达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乡镇客运站、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其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规模,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金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于年初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入库和支出情况,结合各地施工的季节性要求,将专项资金分批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专项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项目监管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八条 省级以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由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并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主管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