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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5月15日 财建[2009]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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