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
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
三条、第
四条中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二十七条中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