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
一百九十八条、第
一百九十九条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四条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一条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
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一条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三十五条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
六十九条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