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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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