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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
三十八条
、第
三十九条
、第
六十三条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三百八十一条
、第
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
十四条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
三十六条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九条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
十六条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
二十条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
三十条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
七十一条
三、
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
刑法
第×条的规定”、“比照
刑法
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二十九条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
三十九条
、第
四十条
、第
四十三条
、第
四十四条
、第
四十八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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