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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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