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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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