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9]3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5月25日
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 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查督办。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四)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评比。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完成督查任务情况的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