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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七)企业报告制度。
  1. 各地两局应当要求辖区内被监管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已发现的风险信息(包括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2. 对发现的风险信息涉及某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企业书面报告风险信息,内容要及时、准确、详实。
  3. 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有关姓名、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八)信息举报奖励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公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或手机短信专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原则是分级负责,急事先办,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避免和遏制涉及质检监管职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对主动监测发现或研判确认的一级风险信息或重大问题须逐级、第一时间上报总局,同时各级部门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害。
  (三)对一时难以准确研判或依法处置的,但社会关注度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由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防范措施,有关情况立即报送各地两局或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此类风险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如确需对外公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相关问题,如涉及国内或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过国外主管机构、外交途径(驻华使领馆、驻外使领馆)或进出口企业核准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由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立即采取进出境预防应急措施。
  (五)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六)探索形成及时应对媒体和发布公告(消息)的工作模式。
  (七)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主管领导亲自带班,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并指定至少2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联络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应急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等。总局将统一印发全系统的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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