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风险信息处置工作由各地两局和总局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负责协调、指导;一级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应当由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请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商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报告和协调,沟通一致后再作处置。
对需要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置的,如企业生产现场等,要配备质检稽察或执法人员,必要时商请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派遣公安、武警、工商、海关等人员执法。
(五)风险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对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2)实行日零报告制度,并按周进行风险分析,有效跟踪动态,做到“早预警、早沟通”。
1.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 经确认的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同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通报。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由总局有关司局负责。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由总局领导批准后报送。
3. 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研判和处置的,一般由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负责通报、协调。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要制定信息通报表格,并明确相应的通报部门。
4. 地方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应当建立定期的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风险信息交流,特别是形成实验室检测风险信息的分享机制。紧急情况下,确认风险信息的部门可先行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报。
(六)风险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
《意见》要求妥善做好风险信息处置的公开公布工作,避免引发炒作。需要对外公布的风险信息研判、处置情况,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系统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布。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对于境内外媒体、组织机构、个人要求公布的风险信息及处置意见、情况,应当按照对外发布公告、消息的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