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组织明查暗访。
总局有关司局、各地两局可以委托、指定、组织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明查暗访。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要组织专项明查暗访。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
1. 核准信息。
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包括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要按照
《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
《意见》要求报送。
2. 筛查标准。
鉴于食品安全风险涉及面广,并具有不确定性,按照
《意见》分类,初步确定以下几种筛查标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
--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地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发社会关注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