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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工作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应不断完善以下八项工作制度。
  (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
  1. 检验检测。
  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两局要按照总局和当地政府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他相关直属单位可按照分配任务做好本部门的风险监测工作。各地两局可以结合日常监管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源头管理情况、产品特点、生产工艺、企业信誉、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消费者反映等信息,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监测数据和信息并及时上报。
  2. 收集风险信息。
  各级质检部门和业务工作机构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认真筛查分析,对定性为风险信息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随时报送。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系统内各业务主管部门也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媒体网络信息主动进行收集整理和报送。办公厅新闻办负责收集境内中央媒体、主要都市类媒体、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风险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主要媒体和官方网站的风险信息,检科院、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专业类媒体和网站的风险信息。各地质检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地方各类媒体网络信息。上述单位对媒体网络信息收集后,经过整理,提出建议,分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
  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境外政府主管部门、使领馆通报或者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收集工作。标准委负责CAC通报信息收集,动植司负责OIE、IPPC通报信息收集,食品局负责WHO通报信息收集,食品司负责所收到的有关国际组织通报信息收集。珠海检验检疫局负责OIE疫情信息收集,检科院负责植物疫情信息收集,标法中心负责WTO/SPS/TBT、IPPC信息收集,检科院负责WHO、CAC信息收集,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WHO相关疫情信息。各地两局也应当指定机构关注和收集境外通报的有关信息。上述单位对境外通报信息统一收集后,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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