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9〕3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院、检科院、信息中心、标法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在充分研讨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的有关要求,总局决定以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为重点,在系统内先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有效管理为突破口,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一)总局成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分别成立或指定专门处室、人员,负责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司(局)长和一位副司(局)长负责和主抓相关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各业务处处长参与,并指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各地两局参照总局成立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并立即将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上报总局备案。各地基层工作机构及责任人由两局确定。
(三)标准院、检科院、信息中心、标准法规中心等有关直属单位和各地两局的相关直属机构,也要设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四)总局机关有关直属单位、各地两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系统外的事业、企业单位作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预报单位,或聘请专人作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员。